海關總署:發布《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
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海關不予指定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海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驗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信息來源:海關總署網]
創建時間: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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